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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9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号),主要内容如下: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2019年12月26日发布任免文件,免去周某台州营业部负责人职务,任用阮某为台州营业部负责人。你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我局报送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对于浙江监管局指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公司将以此为鉴,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加强对包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对上述法规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相关信息的传递

上报机制,实现信息及时互通、报送,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特此公告。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6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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