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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6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授予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历史业绩,为保持竞争力、推动公司继续稳健发展,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激励对象的积极性。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累计销售额或累计净利润为指标,累计销售额反映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潜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为公司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提供保障;净利润反映了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企业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杨斌

2021年3月25日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郭莹

2021年3月25日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罗薇

2021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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