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9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4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79.9836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涛 韩玲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