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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丰股份: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1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5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与批准情况

1、2020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8月3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说明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3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03.460万股调整为179.9836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63人调整为49人。

三、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3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1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

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03.460万股调整为179.9836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63人调整为49人。。

以上调整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授予价格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日丰股份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号——股权激励》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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