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国药集团奥美(湖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由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参考市场化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和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国药集团奥美(湖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对关于审议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为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参考市场化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以及独立性造成影响。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已经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尚须股东大会审批。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莉萍、陈仕国、蔡元庆、赵剑华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