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阳国际: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5

证券代码:002949 证券简称:华阳国际 公告编号:2020-077债券代码:128125 债券简称:华阳转债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20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公开发行了4,5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5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8,929,948.3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1,070,051.61元。募集资金到账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5日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361Z0066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建设银

行深圳福田保税区支行、北京银行深圳南山支行、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宁波银行深圳分行、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河套皇岗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专户余额 (万元)对应募投项目名称
1建设银行深圳福田保税区支行4425010000660000268617,018.73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2北京银行深圳南山支行200000275923000355505696,171.63装饰设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3光大银行深圳分行391201880000976605,000.00建筑设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4宁波银行深圳分行730101220019201145,000.00建筑设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5民生银行深圳分行6322571045,916.65建筑设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6中国银行深圳河套皇岗支行7536738573835,000.00建筑设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合计44,107.01

三、协议主要内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少锋、琚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

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