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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青岛银行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琛联系电话:010-60837674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源联系电话:010-6083768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青岛银行配股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使用完毕,2023年未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无,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无,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无,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4年3月21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包括“三会”规范运作、董监高人员管理、独立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防范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独立董事相关制度等事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不适用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5.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不适用
6.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7.关于公司主要股东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做出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公司A股上市前定向增发过程中认购方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不适用
9.关于认购公司配股股份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持续督导项目的保荐机构,原保荐代表人为王琛和曲雯婷。曲雯婷因工
作原因,保荐人委派保荐代表人彭源接替其负责该项目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相关业务已交接完毕。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
的规定。 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监管函件所反映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并将按照监管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2022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1.2条、第7.1.3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3.34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

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琛彭 源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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