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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4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披露及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合规总监、合规法律部、稽核监察部可以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稽核。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相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内幕信息。董事会秘书经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或董事长授权总裁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未通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审核程序的,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同时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涉及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前述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第十二条 在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8股以上(含8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等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的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有权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如内幕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如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内幕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本公司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于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其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第 8 页 共 9 页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亲属关系人姓名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类别*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一)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二)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三)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四)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五)如为本公司登记,填写本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本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件进程备忘录

第 9 页 共 9 页

内容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方案
?形成意向
?签署协议书或意向书

声明与承诺:

我们知悉:我们是此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我们承诺: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上述事件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有关责任。

参与人签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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