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期货相关业务资格,2019年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开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审计责任和义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齐大宏 米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