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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厘清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促进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公司改革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会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董事长或总裁等授权对象代为行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权,指董事长或总裁等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行权、执行、监督、变更等管理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基本原则,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实现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分为基本授权、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常规业务的决策权限。基本授权由本办法规范。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授权。特别授权由公司董事会通过会议决议的方式予以授权。

第二章 授权的基本范围

第六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主体行使。

第七条 董事会结合实际,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授权额度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坚持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审议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提交的合规报告;

(十六)制订公司董事薪酬的数额和发放方式的方案;

(十七)决定公司因以下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1)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应由董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九条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不可授权。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认为需要由董事会决策的,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三章 授权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授权决策方案,明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授权额度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本届董事任职期限。

第十二条 授权决策方案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具体拟订,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按照授权决策方案,公司要修订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等公司内部制度,保证相关规定衔接一致。

第十三条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裁的决策事项,公司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重要情况

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本人,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四章 监督与变更

第十八条 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要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统一变更或根据需要实时变更。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研判,依其影响程度,对有关授权进行必要调整、收回或者确认: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怠于行权、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授权期限届满则授权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其他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二十一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应当及时拟订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报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一般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提出,研究起草过程中应当听取授权对象有关执行部门意见;如确有需要,可以由授权对象提出。

第二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授权对象拟将董事会授权的职权转授时,应当参照第七条有关规定,谨慎选择转授权对象,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转授权执行情况。经授权主体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涉嫌违纪或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

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诚信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要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

第二十五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执行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授权对象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授权决策方案,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可以列席有关会议。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印发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董事会,董事会有权对授权事项及权限作出调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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