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耿彤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耿彤先生的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耿彤先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
3、本次公司聘任耿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和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耿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赵世君:
2021年 9 月 14 日
独立董事签字:
谢建伟:
(SEAH KIAN WEE)
2021年 9 月 14 日
独立董事签字:
彭颖红:
2021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