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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瑞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6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我们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9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和内容暨二次增资子公司香港兴瑞继而转投孙公司越南兴瑞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和内容的变更事项是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并进行了充分论证,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地点和内容的变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越南兴瑞的建设进度,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为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地点和内容的变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和内容,同意使用调整后的募集资金1,000万美元向子公司香港兴瑞二次增资,继而转投孙公司越南兴瑞,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SEAH KIAN WEE(谢建伟)先生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SEAH KIAN WEE(谢建伟)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SEAH KIAN WEE(谢建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后,不会导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提名SEAH KIAN WEE(谢建伟)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选举。

五、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公司上述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英敏:

宋 晏:

彭颖红:

2019 年 8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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