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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6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5号)核准,本行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4.64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4,640,000,000.00元。

截至2020年11月11日,本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4,635,116,000.00元,已扣除保荐、承销费用4,607,547.17元及对应的增值税276,452.83元(其中增值税税费由本行垫付并在之后抵减增值税销项税)。上述募集资金总额4,640,000,000.00元,扣除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7,558,340.00(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4,632,441,660.00元。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1月12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00086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行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署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已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15601123012011189500013。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招商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

15601123012011189500013,截至2020年11月11日,专户余额为4,635,116,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本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与招商证券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本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本行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建红、吕映霞可以随时到本行查询、复印本行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本行查询其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本行查询其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本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本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本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本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招商证券有权要求本行单方面解除《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本行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本行与招商证券双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自行终止。

9、《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自本行与招商证券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招商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10、因《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引起的或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一式六份,本行与招商证券双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本行备用。

四、备查文件

1、本行与招商证券签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000862号《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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