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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奥电子: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7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调整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每10股转增3股,于2022年6月23日实施完毕。依据《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02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178号文”)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102号文、178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178号文、《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相关事项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培养、建设一支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5日,同意激励对象人数由88名调整为86名,并同意以每股13.34元的授予价格向8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30.482万股。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樊 勇 乐 军 李正国

2022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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