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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7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3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公司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需要,聘请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同时,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证券”)变更为西南证券,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西南证券完成,具体内容详见该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龙电气”)会同现任保荐机构西南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24号)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22万股,

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74,639,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5,811,470.4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28,827,729.53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3月28日出具了“天健验〔2018〕75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9月23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银行专户账号专户金额 (万元)
1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2940562000188000121755147.782914
2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3062112020116752856.283327
3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403974235620460.18734
4浙江昊龙电气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306211207000869157.863416

另有8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结构性存款及保本理财产品,到期后将及时赎回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甲方为本公司或本公司及昊龙电气(在涉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昊龙电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开设昊龙电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由本公司及昊龙电气共同作为甲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储存,募投项目由本公司授权昊龙电气实施,资金按实际需求由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昊龙电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西南证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继亮、何泉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0年12月31日与保荐工作全部完结之日孰晚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西南证券、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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