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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7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2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上无否决、修改或增加新提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0年11月6日下午14:30-15:00;

(2)网络投票:2020年11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五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剑刚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 105,221,54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9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 105,212,64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8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10,664,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10,656,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8,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218,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73 %,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2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6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737%;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26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

2、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215,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42 %,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5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5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428%;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57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泽骏、尹德军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锋龙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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