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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龙股份: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5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简称:

锋龙股份;证券代码:002931),股票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0月14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8月10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目前,公司正积极筹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受理了公司提交的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8月11日、2020年10月12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

关公告。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指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在2020年10月30日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未向第三方提供未公开的定期业绩信息。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0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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