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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川智慧: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19-053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8月16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19年8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名(其中:董事巢志雄、肖治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林海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审议,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详见刊登在2019年8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9-055)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2019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详见刊登在2019年8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9-056)。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2019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附后),全文详见刊登在2019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2019年8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在2019年8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2019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

由于公司1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其已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具体详见刊登在2019年8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2019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律师发表了结论性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2019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详见刊登在2019年8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59)。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29日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3,798,220元。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1,317,508元。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额为243,798,220股,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41,317,508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接受担保除外);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二十二)审议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事项; 本章程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如公司以房地产为主营业务,则风险投资不包含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不包含以下情形: 1、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类的投资行为; 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3、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二十二)审议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事项; (二十三)审议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等风险投资事项; 本章程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如公司以房地产为主营业务,则风险投资不包含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不包含以下情形: 1、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类的投资行为; 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3、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向各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向各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记录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记录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重大事项: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如下重大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安全管理及技术创新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安全管理及技术创新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并负责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等事宜。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办理,并负责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等事宜。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以形成个人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董事、监事的绩效评价细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细则由董事会批准。 对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其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以形成个人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董事、监事的绩效评价细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细则由董事会批准。 对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其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回避。 董事会制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并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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