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计划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工、董小英、岳喜敬
2021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