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完毕。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工、董小英、岳喜敬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