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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航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14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重要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9年2月13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2019年2月12日—2019年2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2日下午15:00至2019年2月1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国际机场航安路30号华夏航空新办公楼524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华夏航空第一届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晓军先生主持召开。(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264,383,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0132%。

(1)现场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264,374,8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0112%。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8,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0%。

2、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代表股份8,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0%。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瑞元、康娅忱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发动机购买与支持合同>和<机队发动机包修合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4,375,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951%;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刘瑞元、康娅忱

(二)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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