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
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与客观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由于本次2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其已不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有关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TANWEN、杨德明、周兵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