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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9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公证的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有利于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

稳定。

6、《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7、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啜公明、孙阳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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