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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泰股份: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8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0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0.658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9%。

2、2020年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

2022年6月9日(周四)。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规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0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公司在官网及办公场所公示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在此期间,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4月27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通过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2020年5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20年5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2.1万股,占授予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8人,授予价格为5.92元/股,授予日为2020年5月14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

6、2020年5月30日,公司发布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

编号:2020-057),以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每10股转增4股,故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2.1万股调整至100.94万股。

7、2021年5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8、2021年6月1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6月15日上市流通,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8人,解除限售的股份为50.47万股,占届时公司总股本的0.19%。

9、2021年7月10日,公司发布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以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每10股转增4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72,752,452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由50.47万股变更为70.658万股。

10、2022年5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1、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5月14日,上市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5月27日届满。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的条件说明是否满足条件说明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业绩考核目标, 2020-2021年2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5亿。2020-2021年2年累计营业收入为29.34亿元,业绩指标均满足考核要求。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及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70.658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9%;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8人;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9日;

4、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A(优秀)或 B(良好),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合格),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60%,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不合格),则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均不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根据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委员会对28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或B,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姓名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已解除限售的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孙仲华董事兼副总经理16.879.80
罗鸿桥副总经理16.879.80
吴珈宜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2.0160.841.1760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85.51235.6349.8820

注:1、由于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故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调整;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售股份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以披露前一日股本结构为基础且仅考虑本次解锁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11,705,1183.14%-550,76011,154,3582.99%

高管锁定股

高管锁定股10,998,5382.95%155,82011,154,3582.99%
股权激励限售股706,5800.19%-706,58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61,047,33496.86%550,760361,598,09497.01%
三、总股本372,752,452100.00%0372,752,452100.00%

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故本次解除限售后,高管锁定股数量增加至11,154,358股。

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说明

公司于2020年5月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分派方案为:以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人民币(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每10股转增4股,本年度不送红股。根据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2.1万股调整为100.94万股。

公司于2021年7月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分派方案为:以2020年

员(25人)
合计121.12850.4770.6580

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人民币(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每10股转增4股,本年度不送红股。根据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由50.47万股变更为

70.658万股,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94万股调整为121.128万股。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28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8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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