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向股东提供持续、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1、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合理、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监事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战略目标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合理、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计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首先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
1、利润分配比例
(1)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2、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如公司满足下述条件,则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利润,在提取完毕公积金及弥补亏损后仍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4)公司的资金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5)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元。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
3、实施股利分红的条件
如公司未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更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于年度报告或半年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当年的利润实现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会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现金分红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不得违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分别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
(一)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如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