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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有关重要文件;

(五)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六) 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及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除《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10日和5日以前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者其他方式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电话及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期限和会议提案,以及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监事会的提案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个工作日内,应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音视频会议、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音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

受质询。

第六章 表决和决议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进行。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在统计表决票前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十七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第十八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九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条 若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一旦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本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监事会决议。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会议档案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

议记录的内容。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并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和修改,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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