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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集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的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时,须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等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三) 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建议;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 由审计委员会两名(含)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召开的方式;

(四) 会议事由和议题;

(五)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 其他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独立董事委员需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三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 出席会议的规定人数及出席情况;

(四) 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五) 会议议程;

(六) 委员对会议议题的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八)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委员回避后,剩余人数不足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应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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