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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集团: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202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媒体、投资者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规范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三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主管负责人,负责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组织及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日常事务。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的基础上,针对调研、采访的主题,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特定对象的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审阅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的其他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接待管理工作。

第四章 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八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 来访接待

第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

第十条 公司在接待特定对象来访时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参加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应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打听、不泄露公司保密信息;

(二)承诺不故意打探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本公司许可,不与本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三)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六)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七)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当避免在接待调研采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应以文字记录或/和同步录音或录像等适当形式对调研、采访、会议过程进行记载,在活动结束后,将调研或采访过程、会谈内容以附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的形式形成书面记录。公司应将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资料妥善归档保存,且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审阅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联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8日

附件:

承诺书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承诺人/承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附件: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形式
上市公司接待 人员姓名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可作为附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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