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成都市克莱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5.22%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公司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协议书》等文件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本次交易的所有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系公司为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之目的而进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以及公司与标的公司股东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协议书》等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具有可操作性。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林丽彬 张志勇 李洪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