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成都市克莱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5.22%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当事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
鉴于本次评估目的系在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下确定
上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三、估值定价公允
本次评估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项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资产重组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林丽彬 张志勇 李洪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