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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普光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9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2019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9年上半年,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和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或使用

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和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目的是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一)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二)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林丽彬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张志勇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洪斌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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