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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博医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业务单元的业绩考核要求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83名激励对象的784,650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公司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2年4月22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授予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22年4月22日,向280名激励对象授予57.61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李辉、林琳、王艳艳

2022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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