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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博医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6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如下业绩考核目标:以2021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2-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4%、55%、95%。公司基于集采大环境的影响,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推进公司产品线的布局,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X),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签署的《业务单元业绩承诺协议书》执行。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李辉、林琳、王艳艳

2021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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