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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5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公告

特别提示:

杨华琴女士于2022年10月12日函告本公司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增持股份数合计3,352,990股,增持金额合计79,996,944元。

一、增持情况概述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杨华琴女士于2022年10月12日函告本公司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情况。本公司已于2022年10月13日对该“增持计划”予以详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127)。

2、杨华琴女士本人确认:其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3、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截止2022年11月11日,杨华琴女士增持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数增持股数占比增持金额(元)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增持前增持后
股数持股比例股数持股比例
2022-10-12至2022-11-11集中竞价交易3,352,9900.67%79,996,94400%3,352,9900.67%

杨华琴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2)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在本次增持股份前(截至2022年10月1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光明先生、李进先生、杨华琴女士,下同)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川恒股份278,353,189股,占川恒股份当时总股份数500,829,692股的比例为 55.58%,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备注
1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7,634,70055.43%李光明先生、李进先生合计持有川恒集团 66.83%股份,并通过川恒集团控制公司 55.43%股份
2李进481,0000.10%
3李光明237,4890.05%
4杨华琴00.00%
合计278,353,18955.58%

(3)本次增持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在本次增持股份完成后(截至2022年11月11日),川恒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川恒股份281,706,179股,占川恒股份总股份数500,830,270股的比例为56.25%,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备注
1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7,634,70055.43%李光明先生、李进先生合计持有川恒集团 66.83%股份,并通过川恒集团控制公司 55.43%股份
2李进481,0000.10%
3李光明237,4890.05%
4杨华琴3,352,9900.67%
合计281,706,17956.25%

4、杨华琴女士确认在本次增持股份期间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没有超计划增持股份,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

5、杨华琴女士承诺在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本次增持行为不存在违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7、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律师的核查意见

本次增持行为完成后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予以核查,并出具《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增持人杨华琴女士具有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及川恒股份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备查文件

1、《关于杨华琴女士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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