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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8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星期五)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1980号保利公园198成都保利公园皇冠假日酒店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312,768,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6.729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0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

8、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需要,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12,768,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12,768,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

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312,768,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

《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12,768,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

《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312,768,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12,768,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12,768,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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