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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特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7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6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星期四)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新四路万科云城三期C区九栋B座3101房(国际创新谷7栋B座3101房)。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宪。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519,1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8,837,250股的58.499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468,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456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28%。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98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8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9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5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84,0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5%;反对3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5%;反对3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9,519,1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0 《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19,1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00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19,1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顾明珠、王骁奕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公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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