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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特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3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3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预披露的

公告

特别提示:

吴宪女士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何征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与吴宪女士系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是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桥”)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张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于虹为银桥及南平延平荣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荣桥”)的股东,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尊昌为银桥的股东,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邓健岩为银桥的股东,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刘则安为荣桥的股东,担任公司监事。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吴宪、银桥、何征、张亮、于虹、张尊昌、邓健岩、刘则安的《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3,0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38%),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724,31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02%)的股东吴宪计划在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374,93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84%)。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1,260,29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7.89%),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322,16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69%)的股东何征计划在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158,24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66%)。

持有本公司股份22,252,94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8.73%)的股东银桥计划在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633,71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58%)。

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3%),间接持有本公司1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0%)的股东张亮计划在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3%)。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752,15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63%)的股东于虹计划在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88,03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16%)。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752,15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63%)的股东张尊昌计划在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88,03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16%)。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402,15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4%)的股东邓健岩计划在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53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8%)。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3%)的股东刘则安计划在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7,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3%)。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任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持股数量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吴宪董事长33,749,316(注1)28.40%
2何征董事、总经理31,582,456(注2)26.58%
3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22,252,94218.73%
4张亮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265,000(注3)0.22%
5于虹董事、副总经理752,155(注4)0.63%
6张尊昌监事会主席752,155(注5)0.63%
7邓健岩副总经理402,155(注6)0.34%
8刘则安监事150,000(注7)0.13%
合计89,906,17975.66%

注1:吴宪直接持有2,3025,000股,通过银桥间接持有1,0724,316股,合计持有33,749,316股。注2:何征直接持有2,1260,295股,通过银桥间接持有10,322,161股,合计持有31,582,456股。

注3:张亮直接持有150,000股,通过荣桥间接持有115,000股,合计持有265,000股。

注4:于虹通过银桥间接持有402,155股,通过荣桥间接持有350,000股,合计持有752,155股。

注5:张尊昌通过银桥间接持有402,155股,通过荣桥间接持有350,000股,合计持有752,155股。

注6:邓健岩通过银桥间接持有402,155股。

注7:刘则安通过荣桥间接持有150,000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股份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任职情况本次拟减持的原因拟减持方式股份来源拟减持价格拟减持股份数量(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吴宪、何征吴宪任董事长; 何征任董事、总经理个人资金需求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IPO前取得及公司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按市场价格(注1)6,533,176(注2)5.50%
2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金需求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IPO前取得及公司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按市场价格(注1)6,633,714(注3)5.58%
3张亮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个人资金需求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IPO前取得及公司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股权激励取得的股份按市场价格(注1)40,000 (注4)0.03%
4于虹董事、副总经理个人资金需求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IPO前取得及公司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按市场价格(注1)188,038 (注5)0.16%
5张尊昌监事会主席个人资金需求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IPO前取得及公司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按市场价格(注1)188,038 (注6)0.16%
6邓健岩副总经理个人资金需求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IPO前取得及公司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按市场价格(注1)100,538 (注7)0.08%
7刘则安监事个人资金需求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IPO前取得及公司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按市场价格(注1)37,500 (注8)0.03%
合计13,721,004(注9)11.54% (注9)

注1: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注2:吴宪、何征的减持股数包含其各自直接持股及通过银桥的间接持股。且根据其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即吴宪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3,374,931股,何征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3,158,245股。吴宪、何征本次的最大减持股数为其直接持股及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股的合计减持数。

注3:银桥的股东有:吴宪、何征、于虹、张尊昌、邓健岩,其中于虹、张尊昌不通过银桥减持,通过荣桥减持。

注4:张亮的减持股数包含其直接持股以及通过荣桥的间接持股,合计不超过其所持股数的25%,其中直接减持数量不超过股权激励本期可实际流通的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50股。

注5:于虹的减持股数系通过荣桥的间接持股,不超过其所持股数的25%。

注6:张尊昌的减持股数系通过荣桥的间接持股,不超过其所持股数的25%。

注7:邓健岩的减持股数系通过银桥的间接持股,不超过其所持股数的25%。

注8:刘则安的减持股数系通过荣桥的间接持股,不超过其所持股数的25%。

注9:该合计数为上表数据的简单相加,因银桥投资的减持股数实际上为吴宪、何征、邓健岩的间接减持股数,因此最终各股东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会低于该合计数。注10:减持时间:减持期间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注11:其他说明:大股东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1,188,372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即2,376,745股。如公司股票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区间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注12:上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承诺履行情况

1、担任公司董事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宪、何征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份”或“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或/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2月2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股份的,

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对于已作出的上述承诺,除第(2)项承诺之外,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银桥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2月2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由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公司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5)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担任公司董事的于虹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银桥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银桥全部股权的25%,每年转让的本人通过银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银桥全部股权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银桥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其所持银桥的股权占其所持银桥全部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银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银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分别通过银桥和荣桥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2月2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所持银桥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和荣桥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通过银桥和荣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5)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通过银桥和荣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对于已作出的上述承诺,除第(2)、(3)项承诺外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担任公司监事的张尊昌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前述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监

事期间,每年转让的银桥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银桥全部股权的25%,每年转让的通过银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银桥全部股权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银桥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本人所持银桥的股权占其所持银桥全部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银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银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荣桥的出资额不超过其所持荣桥全部出资额的25%,每年转让的通过荣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荣桥全部出资额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荣桥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其所持荣桥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荣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4)于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邓健岩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

(2)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担任公司监事的刘则安承诺:

(1)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7、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张亮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荣桥的出资额不超过其所持荣桥全部出资额的25%,每年转让的其通过荣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荣桥全部出资额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荣桥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其所持荣桥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荣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通过荣桥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2月2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所持荣桥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通过荣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对于其已作出的上述承诺,除第(2)项承诺外,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8、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需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并且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且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方案。自公司公告前述方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实施前述买入公司股份的方案;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单次用于买入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实际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单次买入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若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前述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但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股份方案。若在实施买入公司股份方案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前述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措施终止实施(不包括买入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或终止实施日为准)6个月内不再启动买入公司股份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买入公司股份方案(不包括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者前次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买入公司股份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一会计年度内买入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②超过上述标准的,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情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实施买入公司股份方案;

(5)若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外,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事实发生的当月起,向公司领取半薪,直至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公司董事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均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上述人员本次减持计划不违反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

划的进展情况,督促以上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股东提供的《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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