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审核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审核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及修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并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祝迎彦 | 潘玲曼 | 杨 柏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