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对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2022年11月9日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35名激励对象授予445.0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红路 金永生 栾甫贵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