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经核查,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经核查,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三、关于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致同审字(2021)第110A023663号】《上海谦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加期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23665号】《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1-6月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以下简称“《备考审阅报告》”)。经核查:
《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更新系因财务资料更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刘红路金永生宋昭菊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