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经理饶秀丽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 143 号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饶秀丽:
2018年11月6日,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隆雅图”或“公司”)披露公告称,你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85,000股,减持期间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2019年7月2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截止2019年5月24日,你的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届满,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间,你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74,800股。你在上述减持时间过半时未及时披露减持进展,且未在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减持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8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