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继续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机制,提高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3、本次回购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且不超过3,000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继续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继续回购股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继续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俞建春 钟承江 罗建光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