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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药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7

证券代码:002873 证券简称:新天药业 公告编号:2020-147债券代码:128091 债券简称:新天转债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0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144)。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562号22楼(近龙华中路,绿地缤纷城)。

4、大会召集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大伦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69,063,99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8.953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5,429,29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7.315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3,634,7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1.6388%。

4、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539,7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72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53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288%。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以下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6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97.3666%;反对14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39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02%;反对1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贵阳新天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贵阳甲秀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金华先生、陈珏蓉女士、王文意先生、季维嘉女士为关联股东,上述股东合计持有股份数63,447,692股,在该议案表决中进行了回避。

2、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168,1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59%;反对14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39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02%;反对1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贵阳新天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文意先生为关联股东,上述股东合计持有股份数51,747,962股,在该议案表决中进行了回避。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杰军律师、谷亚韬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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