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聘请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此次聘请财务审计机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负责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请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俞建春 钟承江 罗建光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