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总量进行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授予总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总量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的签字页]
杨似三 沈海鹏
葛定昆 衣龙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