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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药业:监事会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7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向《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9月16日,并同意以授予

价格人民币13.38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112.64万股限制性股票。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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