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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药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5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及核查情况

1、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2年8月25日至2022年9月3日,时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3、截至2022年9月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4、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含控股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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