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方隽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江峰 | 宋执环 | 张 睿 |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