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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芝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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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九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第十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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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定义详见本制度第四十七条)应当根据《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要求包括: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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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四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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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 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第九条 公司按规定公开披露的文件需要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按有关规定出具书面意见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项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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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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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告等,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衍生品种)、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所涉及的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二节 定期报告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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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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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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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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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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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三十一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二) 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三) 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项目的全部投资金额适用前述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规则前款规定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相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

本条所称“日常交易”包括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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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该等交易的,仍适用本制度第三十条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本条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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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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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关注关于本公司的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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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获悉重大信息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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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符合条件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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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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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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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团队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经营管理团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营管理团队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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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六)经营管理团队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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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等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报告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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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建议。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将有关重大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的涉及重大信息的事项,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第六十条 报告人报告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的,报告人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总经理,则该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公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六十四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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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情况;

(二)重大事件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分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总经理或经公司指定的报告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十六条 报告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报告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作好收件记录。

第六十七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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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六十八条 本节所称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层的有关人员共同负责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层的有关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监事予以审阅。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监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终形成审议稿。第七十二条 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应分别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审议稿进行审议。

定期报告审议稿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定期报告(正式稿)。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正式稿)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正式稿)全文及摘要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深交所等监管机构。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及其公告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送交深交所,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有关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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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若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公司总经理层、财务负责人及经营管理团队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相应部分内容。第七十七条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长)或公司派出至该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其他人员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五)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七十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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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公司的各部门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深交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八十一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处罚。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八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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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九十三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九十四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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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第九十六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九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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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一○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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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章 附则第一○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司与前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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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第一○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七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一○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一○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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