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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利: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5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以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1/3,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三) 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认定的不良记录;

(四)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五)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会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 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八)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

(九) 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期限尚未届满;

(十)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下同);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 证券交易所、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

提名人应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制度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 同时在超过三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 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本制度第二章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的规定作出声明,并作出书面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审议聘任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时,向股东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第十六条 公司最迟应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声明及承诺,并披露相关公告及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及时披露异议的内容。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应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 除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等原因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1/3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情形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不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由公司向股东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向股东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应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含0.5%)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 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及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 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 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其他履职情况。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司经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八条 财务总监应在公司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如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供,公司应当予以补充。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及时、客观、全面、真实地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的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怠慢、敷衍、误导、暗示或威胁,不得干预、影响、限制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等)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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